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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 通知公告 >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司局、直属单位、本部所属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现将《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以文化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文化部管理社会团体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部人事司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领导人员的选用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文化部机关党委负责社会团体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团体布局结构要求;

(二)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起人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包括: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接纳管辖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来源;拟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等);

(二)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筹备成立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同意的,报文化部审查,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三)文化部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出具批准文件;

(四)发起人取得文化部批准文件后,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指定日期将规定注册资金汇入指定帐户,进行验资(社会团体获准成立登记后由验资部门将注册资金转入社会团体开设的帐户;未获准登记或自行放弃申请登记的,验资部门向筹备组返还注册资金);

(五)发起人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筹备申请;

(六)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要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完成筹备事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七)办理完成登记后,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

(八)新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变更下列事项,应当报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的名称;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三)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社会团体的住址;

(六)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

(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团体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团体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日内,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接受所在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